2008年10月7日 星期二

我說

2002年,老闆引進新管理團隊,立即給拐子,自忖這是「沒利用價值」的下場,心中的不平難抑,DIY狀告老闆;卻為假執行繳不出押金,只好再轉戰小額法庭。見審判長一個下午敲卡債和解,把木槌都敲禿了、煩了;最後一庭,時間晚了,見了狀紙卻眼睛一亮,要我不拘泥靠近審判台慢慢說清楚,一件跨海的國際糾紛,由我娓娓道來,展開攻防。

2004年,老闆僱討債公司回擊,已開偵察庭三次,花了半年,進度緩慢,因為株連的同事僱律師幫襯,開庭如連續劇,反反覆覆落落長。「他x的,我這輩子收的第一封存證信函,竟然來自當事人。」我方律師氣急敗壞;因為我解除了他的代理,脫班自行辯護,庭訊進度快了,證物得以快呈,與審判長有著脈動。

2006年,同事反攻;一天,原告被告缺席,證人的我在庭,見文不對題的偵訊和睡眼惺忪的檢察官與書記;結束前,我趨前:「長官,您若想聽整個故事,可否關了錄音和錄影?」驚訝與讚嘆之後,陪誇大人英明。

說文解字而已,余豈好辯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