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3年,我在小額法庭勝訴。帶來2004年老闆僱討債公司回擊;我呈庭上的大陸卷證,沒經海協會登錄,沒法律效果,只有參考的力道;涉及加拿大的,又礙於語文與外交,也是參考。幸檢察官知我非興訟者,一概收納;但事證歷歷,檢察官見獵心喜,想延伸,卻無司法互助;手只有縮回。2005年底,台北地院以不起訴定讞,遲來的正義。
2004年底,自闢加拿大戰場。迄2006年底,加拿大證管會(TSX)以企業內股東紛爭,不受理自訴。TSX—Toronto Stock Exchange幾乎成了Taiwanese Stock Exchange,因為TSX對台灣生意人擅長的假財報和CPA簽證,全盤竟收;對我的舉證,竟以企業股東內哄,而視若無睹,有違GAAP的制度和精神。
2008年4月,在TSX網站上,見老闆提出「以債作股」(Share for debt)的公告瑕疵,遂引文自訴。7月,TSX回應,8月針對回應的會計科目瑕疵,再舉證厲詢,把mail副本在TSX server四處贈送;8月底,該自訴經TSX立案,正式交內部審查;此4500萬美金的「以債作股」,凍結迄今。距開啟自訴已3年6個月矣。
台灣商人在海外建廠,常左手國內募款,右手買個海外上市公司的殼,同時在海外買假發票沖帳,賺進現金;若干時間後,告訴投資人無力還債,卻將債轉股,私自佔有。
當然,近來不明又不語電話多了,我心卻坦蕩。